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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10月11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决定

更新时间:2021-10-21 作者: 字体:

20219月27日10月11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决定

序号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株环[2021]39

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

年产11000吨鞭炮用纸生产线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株环字[2021]39号


2

株环[2021]40

醴陵博宏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博宏养殖场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株环字[2021]40号


3

株环[2021]41

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

湘东钨矿开采3万吨钨矿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株环字[2021]41号


本公示自20211021202110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