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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7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决定

更新时间:2023-08-07 作者: 字体:


序号

审批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1

株环排〔20233

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严塘镇十里冲基地入河排污口

株环排〔2023〕3号   关于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严塘镇十里冲基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2

株环排〔20234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东冲基地、塘冲基地入河排污口设置

株环排〔2023〕4号   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冲基地、塘冲基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3

株环排〔20235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高陇镇庄田养殖场入河排污口

株环排〔2023〕5号   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高陇镇庄田养殖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4

株环排〔20236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严塘十里冲果园育肥基地入河排污口

株环排〔2023〕6号   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严塘十里冲果园育肥基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5

株环排〔20237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茶陵生猪产业扶贫项目腰潞镇横屋山田养殖基地入河排污口

株环排〔2023〕7号   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茶陵生猪产业扶贫项目腰潞镇横屋山田养殖基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6

株环排〔20238

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轶堂种猪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株环排〔2023〕8号   关于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秩塘种猪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本公示自202387日至20238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