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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环排〔2023〕2号 | 醴陵和丰瓷业有限公司 | 醴陵和丰瓷业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 |
本公示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