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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白石港水质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4-07-03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株洲市白石港水质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批复如下

一、基于株洲市白石港水质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属于减排措施,根据《论证报告》分析结论,综合考虑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意见,同意对株洲市白石港水质净化中心二期工程主排口、活水排口两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主入河排污口位于株洲经济开发区(原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双丰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44519°北纬27.8810213°,所属水功能区为白石港株洲开发利用区的景观娱乐用水区,入河方式为涵闸,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口性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去向为白石港;活水入河排污口位于株洲经济开发区(原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大丰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3.1493478°,北纬27.881064°所属水功能区为白石港株洲开发利用区的景观娱乐用水区,入河方式为涵闸,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仅每年10月至次年3月期间排放),排口性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去向为龙母河

二、主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18m3/d一、二期工程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其中一期8m3/d(批复文号为株云龙农工函〔20181号)二期10m3/d活水入河排污口排放规模3m3/d(仅10月至次年3月期间排放)。株洲市白石港水质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及《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 1546-2018二级标准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执行,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和纳污水体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水质净化中心长期稳定运行

四、强化环境事故风险管理,完善并落实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发生时对水体的影响,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配合当地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河道和区域有关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在入河排污口设立标志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或采样井,并按《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退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应按照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具有管理权限部门依法作出的入河排污限制决定。

八、你单位应按《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报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或排放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该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工作,并将排污口设置批复及《论证报告》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国家、省级层面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新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本公示自202473日至20247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73


抄送: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企业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