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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与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修订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通告,进一步缩减烟花爆竹燃放时间,扩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明确禁止燃放种类,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肖合择 电话:0731--22429092
办公地址:株洲市衡山东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A506室
邮箱:384355876@qq.com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日
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石峰区的响石岭街道,田心街道,铜塘湾街道(长石村、建设村、霞湾新村除外),清水塘街道(白马村、大冲村、九塘村除外),井龙街道(九郎山村、茅太新村、郭家塘村除外);
天元区的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栗雨街道;
荷塘区的月塘街道,茨菇塘街道,桂花街道,金山街道(新市村、桐梓坪村除外),宋家桥街道(龙洲村、天台村除外),明照街道的青塘社区;
芦淞区的贺家土街道,建设街道,建宁街道,庆云街道(谭家塅村除外),枫溪街道(坚栗村、曲尺村、湘江村除外),龙泉街道(龙泉村、黄田村、早禾坪村、华兴村除外),董家塅街道(五里墩村、百井村、道田村、朱田铺村除外);
株洲经开区的学林街道,龙头铺街道;
渌口区的渌口经济开发区(包括湾塘工业园、南洲工业园),渌口镇的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岭社区。
以上所辖区域为株洲市中心城区,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及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按照燃放等级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禁止燃放品种
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禁止或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的品种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冷光烟花和含黑火药、烟火药的电子烟花等产品。
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本通告管辖范围。
经批准实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其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四、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推动和组织实施,要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委会)。街道、社区(村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宣传、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应急、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工作。
禁限区内的餐饮、殡仪、公墓、医疗等场所有义务劝阻在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
五、法律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运输)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发现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18〕1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