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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1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政策干货】对大气污染治理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减排资金补助
【案 例】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帮扶企业申报中央资金项目。今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帮助醴陵市东建耐火材料厂、醴陵市立维陶瓷厂、醴陵市至丰瓷厂、醴陵市伟龙耐火材料厂、醴陵市东富三联耐火材料厂、醴陵市赛达陶瓷有限公司6家企业申报了中央资金275万元。
详情可咨询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电话:2242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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