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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4年3月14日至4月2日,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株洲市开展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并于2024年7月3日向株洲市反馈了督察报告,同时移交3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株洲市高度重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市纪委监委对移交的3个责任追究问题逐一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精准实施追责问责,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49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并撤职1人,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5人,政务警告6人,诫勉11人,批评教育19人,谈话提醒4人,提醒谈话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株洲市一些县(市)矿山无序开采,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醴陵市白兔潭镇党委副书记巫瑾千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明月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李佐诚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醴陵市白兔潭镇自然资源所原所长汤婧晗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明月镇政府生态环保办主任李维进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东乡片林业站站长杨建龙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叶鹏凌批评教育;给予醴陵市金牛社区原党委书记、原主任刘丰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金牛社区党委委员刘代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醴陵市白兔潭镇集镇办干部肖升平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攸县新市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刘朝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攸县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苏革新提醒谈话处理;给予攸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兼党支部书记谢志远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攸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矿山执法队队长王东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攸县自然资源局新市镇中心所负责人蔡罗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攸县打击非法开采砂石土矿执法大队大队长艾陵湘诫勉处理;给予攸县打击非法开采砂石土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新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攸县林业局新市林业站站长彭志勇提醒谈话处理。
给予茶陵县腰潞镇人大主席陈华勇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腰潞镇应急办主任陈建胤诫勉处理;给予茶陵县腰潞镇规田村支部委员陈艳华诫勉处理;给予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干部罗志平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干部谭文强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高陇镇自然资源专干黄强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高陇镇祖安村调解主任欧阳吉华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严塘镇北岸村副书记谭富喜批评教育处理;给予茶陵县严塘镇城建专干罗水光批评教育处理。
二、醴陵市烧结砖(瓦)行业产业政策落实不力,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醴陵市科工信局原副局长杨升良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醴陵市科工信局分管副局长晏振方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醴陵市科工信局节能减排股股长凌振宇诫勉处理;给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四中队队长瞿勇诫勉处理;给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林梓樟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城区自然资源所所长曹辅政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城区自然资源所副所长易祖传诫勉处理;给予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易康广批评教育处理。
给予株洲市工信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日炎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高翔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尹东林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株洲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洪海侠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旭青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科科长肖跃华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徐宙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梁慧娴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株洲市工信局原材料与消费品工业科科长张后军谈话提醒处理。
三、株洲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废水直排,环境污染严重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凌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天元区水利局副局长毛文晓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杨锋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生态环境办主任张泽豪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袁银波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天元区河湖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行政务警告处分。
上述生态环境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新发展理念树立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受到严肃追责问责,教训十分深刻。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有力有效地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从严查处在该领域不担当、不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以及整改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推进现代化新株洲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