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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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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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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石峰分局对辖区内固硫蜂窝型煤小作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6-09-09 作者:环保石峰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制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通知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防止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的实际情况,2016年8月株洲市人民政府下发株政办发{2016}20号【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范围的通知】。通过调查石峰区范围内发现生产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小作坊七家,2016年9月7日我分局对7家蜂窝型煤小作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并逐门逐户进行政策宣传,要求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停止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