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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更新时间:2016-09-22 作者:炎陵县环保局 字体:

炎陵县自2016918日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及株洲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株环办〔201693号)的规定,自2016918日起,炎陵县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株政告〔20131号)中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予以废止,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