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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7-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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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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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已于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7-11-28 作者:文利 字体:大 中 小
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 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分为四章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第四章附则。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特点及修改的内容,我局积极准备,认真学习,确保该办法落实到位。(环评科 文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