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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噪声、油烟以及恶臭气味污染等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

更新时间:2018-03-02 作者:彭华 字体: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8日在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第二款就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条例》还明确: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攸县环保局 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