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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排污权储备中心进一步规范指标管理

更新时间:2018-05-03 作者: 字体:

  
  为科学对接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促进富余指标流转顺畅,保障排污单位的减排收益,更好地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近日,市环保局对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作出具体要求。
  一是规范排污权初始分配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补充分配核定工作。严格界定补充分配初始排污权的资格条件。2011年7月31日之后审批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九个行业的工业企业,不再补充分配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初始排污权。2014年8月21日之后审批的工业企业,不再补充分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的初始排污权。不符合排污权初始分配条件的排污单位,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或申办排污许可证时,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
  二是做好减排指标认定和富余排污权储备工作。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减排情况认定和富余排污权审核,对没有通过生态环境部认定但确实已经实施的减排量,可由市州环保局审核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已被认定的减排结果由排污权储备中心转化为企业储备指标或政府储备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指标来源。(排污权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