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新闻动态 > 市区动态
- 索 引 号:hbj/2018-0203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8-11-07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
答:新修订的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在中央及省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市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如中央及省有新的政策,则我市按中央及省要求执行。
问:如何理解“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答:市直单位培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举办培训应坚持“无预算不培训”和“办培训不收费”的原则,所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伙食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任何名义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举办收费类培训班视同违反财经纪律。
问: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
答:举办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株洲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问: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能否领取讲课费?
答: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人员(指市县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考虑授课人员备课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发放讲课费。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外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可以发放讲课费。
市级培训机构接受市直单位委托培训的班次(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公务员局确定的主体班、轮训班除外),需要本单位专职教师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问:举办培训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培训所需金额作如下处理:举办培训应根据市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一是对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二是对于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如果会议定点场所能够满足培训要求,也可直接选择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三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问:如何理解培训交通费开支范围?
答:培训交通费可用于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授课教师、参训学员的接送站开支,也可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
问:举办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如何结算?
答: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就餐。结算时,举办单位在扣除住宿费后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住宿费”名义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参训人员开具住宿费发票。参训人员除往返在途差旅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问:在培训费管理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除培训费管理办法所列禁止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举办培训应注意所选择培训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禁止到高档酒店举办培训,禁止安排套房住宿。二是举办培训不得发放纪念品。在不突破定额标准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培训举办单位根据培训需要,可以发放简易文件袋、笔记本和笔,可以安排统一合影、制作简单的通讯录等。三是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是上限标准。有些培训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有结余的,不得将培训结余费用留存在培训承办机构,用于支付其他开支。培训举办单位应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培训结余经费的监管,特别是加强票据或合同的审核,据实结算费用,不得虚报培训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