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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8-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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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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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开展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的通知》
为切实落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交警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工作,11月28日,市环保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强联勤协作。加强对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交警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强化工作组织部署,因地制宜采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扎实落地。二是严格落实集中整治统一行动日制度,确保抓有成效。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与各环境保护(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工作要求,组织人员做好今年12月份首个星期的周二、周三集中整治统一行动日工作。2018年12月份,除首个星期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外,各县(市)、区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执法不少于三次;2019年1月份起,各县(市)、区交警部门、环保部门每月联合执法不少于两次,重点对柴油货(客)车、老旧车“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三类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三是加强整治工作考核,确保污染防治攻坚常抓不懈。市交警支队及市环保局要将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环境保护(分)局联合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工作情况分别纳入每月工作考核及年终工作考评项目。 2018年12月份,各县(市)、区集中统一行动不少于4次,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少于5起;2019年1月起,各县(市)、区每月集中统一行动不少于2次,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少于3起。对于联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既定整治目标的,将严格对相关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