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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使用

更新时间:2020-05-06 作者: 字体:

为适应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明确许可权限,规范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使用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株洲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株环发[2020]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株环发[2020]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株洲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株环发[2020]3号)再次下放一批市级审批权限、优化梳理市县(市)区行政许可目录,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等十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做到应放尽放,放管结合。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通知》(株环发[2020]7号)制定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行一章多枚制,由派驻市民中心(政务中心)负责人专人管理,仅限于市局各业务科室及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审批使用;市局各业务科室及各分局、云龙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明确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使用过程中必须分类登记用印的时间等5个相关内容及存档不少于5年;审批印章使用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