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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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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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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102:超标排放,严惩不贷!
2021年1月18日,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同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已启动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在株洲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工作间堆放数十个装有阳极泥的塑料桶子,现场酸味刺鼻,多个车间有地漏和洗手池,其中两个废水治理中和室地漏排口和洗手池有排放痕迹。二楼露天晾晒坪有晾晒阳极泥痕迹。现场查明,该公司非法建设冶炼粗铟生产线,并将含有多种重金属的拖地水、清洗设备废水、萃取余液通过地漏或洗手池直接排放雨水沟;长期在公司二楼平台露天晾晒冶炼产生的阳极泥(危险废物),雨天将晾晒坪余渣冲刷至雨水沟。湖南省株洲环境监测中心随即对该公司总排口和雨水沟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涉重金属废水排放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通过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勘验图、询问相关责任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了上述违法事实。根据监测结果,执法人员判断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1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已于3月17日启动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案件警示
(一)环保意识淡薄。株洲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冶炼粗铟生产线本应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投入生产,但该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重污染建设项目,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责任意识缺失。该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未经处理的涉重金属的废水直排至外环境,性质严重,触犯刑律,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违法成本增加。本案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追究该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