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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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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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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109:株洲一企业因废气直排被重罚!
2021年7月9日,芦淞区永某橡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致使废气直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3万元罚款。

一、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区建宁乡农兴桥村的株洲永某橡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橡胶、橡塑制品制造时,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致使硫化、回炼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车间共有7台硫化机,1台开炼机,均投入使用。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虽然密闭,但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所有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气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L-5号),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经执法人员反复解释和针对性指导后,该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迅速组织力量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第一时间采购并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之前自己不懂法,也想钻钻空子,以为我这么小的企业不会入你们的法眼,没想到你们工作这么细!"该公司负责人感叹。

三、案件启示
该起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本应严格守法,自觉担负起治污的主体责任。但该公司为一己私利,认为自己生产规模小,小打小闹不会出现大问题,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色无形不易被发现,因此在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随意"发挥",以达到"一本万利"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自认为"极其隐蔽"之计虽然"精明",但终究逃不出执法人员的法眼,最终栽了"跟头",吃了"苦头"。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相关企业: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密闭空间或设备是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法定要求。相关企业应以本案为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