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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110:株洲一企业因违规生产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1-10-08 作者: 字体:

    2021年3月3日,茶陵县明某乐器有限公司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活动并拒不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

2021年1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明某乐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其生产的乐器进行喷漆时,喷漆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未关闭,但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车间生产产生的VOCs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正通过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开箱检查时,发现该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外观呈偏长弯曲状,颜色偏灰。结合台账分析,该公司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拒不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3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后督察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作业时,车间房门和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活性炭已按设计使用量及更换频次进行了更换,并主动缴纳了罚款。"现在我们只管安心生产,完全不用担心环保部门来检查,发现问题也不用躲躲闪闪,直接报告给生态环境局,他们就能指导我们整改,帮助我们解决难题。这个罚款对于我们来说,值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案件启示

该起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依然存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治污染。但该涉案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明目张胆地敞开门窗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且未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气处理设施,甚至在面对执法检查时,企图通过"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来蒙蔽执法人员双眼,殊不知执法人员"开箱查验"让这起违法行为暴露无遗。好在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公司负责人及时醒悟,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才使公司生产步入正轨。


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提醒相关涉气企业

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法定要求。相关企业应以本案为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贪图眼前蝇头微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应警钟长鸣,自觉守法并担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