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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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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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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112:一企业粉尘外排被立即查处!
2021年8月31日,醴陵市昊某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因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导致粉尘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严处。

一、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昊某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硫磺系列产品的制造加工,粉碎车间虽然配备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但由于未完全封闭加工车间,导致部分粉尘飘散到车间外,致使车间外地面和墙面上积了厚厚一层黄色的硫磺粉,现场环境较为恶劣。

二、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但该公司未按相关法律规定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放任不管。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加强环境精细化管理,对车间外的粉尘进行每日清理,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株环罚字〔2021〕醴-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
"这个违法确实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环境管理。你们放心,仅此一次,今后我们一定坚决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案发后,该公司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对现场进行清理,主动缴纳罚款,并任命一名专干负责厂区生态环境的精细化管理。目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该公司运行恢复正常。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醴陵市昊某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明知道制造加工硫磺系列产品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粉尘,但为图操作方便,将车间大门和窗户完全敞开,造成大量粉末硫磺飘散至外环境,且对飘入外环境的硫磺粉末不管不问,暴露出该公司环境管理水平不高、自觉守法意识不强、"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的错误观念犹在。得知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该公司负责人才幡然醒悟。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温馨提示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生产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