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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更新时间:2021-12-29 作者:周晓玲 张佳琦 字体:

    2021年12月28日,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市民的共同见证下,赔偿义务人将价值30000元的鱼苗投放渌江河一江两岸河段。

据了解,我市一企业因2020年7月9日外排废水超标,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完成调查取证、研判分析、价值评估、损害认定、追偿磋商等系列工作后,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进行同等价值的鱼苗增殖放流。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一举措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强化了企业(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了群众认知度,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