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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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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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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荷塘区一企业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被行政处罚
近日,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查获一起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三同时"制度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润型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完成建成,直接投入生产。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案件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天即做了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照相取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执法人员多次普法宣传,湖南湘润型芯科技有限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行立改,及时安装了污染防治设备,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和《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以上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了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制度,其目的是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按照法律规定湖南湘润型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投入生产前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该企业未严格落实这一规定。本案的处罚对强化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了"三同时"制度的重要制约一面,促使企业在日后的运营中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同时通过酌情减轻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刚柔相济"的一面,使企业心服口报,能更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