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新闻动态 > 市区动态

饮用水源保护,我们在行动

更新时间:2023-04-28 作者: 字体:

4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公安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开展洣水流域县自来水厂、云阳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非法垂钓、游泳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隔离网等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到饮用水源地进行垂钓、游泳活动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移送相关党组织和单位进行党纪问责和政务问责。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光辉村)至上游1000米(小车村);

云阳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桥家垅)至上游1000米(毛里甲)

执法人员对在饮用水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者予以劝离,并当场发放宣传资料,宣贯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民众饮用水源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