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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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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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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丨别违法!天元区一企业被查!
近期,为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组织开展"四不两直"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检查到王家坪老街博古山路与株雷路交叉口的时,发现株洲洪锦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危废暂存间,现场正在生产。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五金类加工,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涉嫌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