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新闻动态 > 市区动态
- 索 引 号:sthjj/2023-0229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11-15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利剑行动"---警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处罚
近年来,醴陵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利剑行动",守护碧水蓝天。近日,为强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排气筒冒黑烟被行政处罚。
一、案件简介
2023年9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漆某使用一台环保牌照为X-JBB00108的挖掘机正在作业,排气筒有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安排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经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三次光吸收系数检测平均值为4.593(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0.80m-1)。
二、查处情况
漆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依法对漆某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目前漆某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当事人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及时修理存在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从而导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下一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将以案说法,多渠道,多途径宣传相关违法典型案例,加大对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