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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二)

更新时间:2025-06-10 作者: 字体:

湖南省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制度改革,激励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推选湖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程序,"永兴县某工业园企业重金属污染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成功入选。这些案件涵盖了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机动车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妨碍河道行洪,破坏城市人居环境、耕地、林地、生态敏感区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


醴陵市某科技公司等5家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3年7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醴陵市李畋镇某废弃烟花厂内违规堆存铝灰2500余吨,其中部分铝灰利用土坑掺水处置。铝灰属于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类),处置区域无防渗措施,环境风险突出。


(二)调查评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迅速该线索上报,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经走访40余名群众及3个村委会,横跨湘赣两省五市,最终查明某金属科技公司(江西丰城)、某材料科技公司(江西吉安)、某有色金属公司(湖南汨罗)、某铝业科技公司(江西九江)、某铝业公司(江西吉安)5家涉事企业在明知胡某根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将铝灰交由其处置。

2024年2月2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部门正式启动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37.15万元。

(三)磋商情况

该案赔偿主体多且分散,集中磋商难度较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联合醴陵市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提前与赔偿义务人逐一沟通,充分阐明赔偿金额及确定的依据、方法,并告知其应尽义务、法律后果及积极履责可获的政策支持,有效推进磋商进程。2024年3月15日,醴陵市检察院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该案首次磋商即达成一致并签署赔偿协议。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该意见,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从宽处罚。


(四)修复情况

2024年6月11日,赔偿义务人主动申请在政府指定区域通过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组织协调,醴陵市武装部、人民检察院及园林绿化中心等多部门联合论证,决定以醴陵大道现有空间为基础,创新性融合国防教育宣传与生态修复理念,共同打造株洲市首个"绿色国防"主题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微公园。

2024年12月28日,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启动修复工程,实施生态修复面积4000余平方米,目前项目正有序推进。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系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位修复+"计划的首例成功实践,系统破解了多主体责任分担、跨区域追偿、修复资金长效保障等三大实践难题,部门联动机制成效明显,实现生态质量提升与国防意识培育协同发展。


(一)多方联动,推动跨域生态共治。在办案过程中,醴陵市启动应急预案管控污染,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团队驻场溯源,湘赣两省生态环境厅畅通绿色通道联合布控,有效破除部门专业壁垒,推动建立了湘赣危废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攻克跨省域办案复杂、涉案主体多、取证溯源难等问题。"群众线索+司法监督+跨域协同"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为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了可推广复制的"株洲样本"。


(二)全链追索,落实损害赔偿责任。面对错综复杂的赔偿困局,积极探索前置磋商机制,建立"司法裁判+行政调解"双轮驱动模式。检察机关巧用公益诉讼"杠杆效应",架起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转化桥梁,通过"量刑建议可视化+修复方案具象化"的双向沟通,成功让5家企业主动签下"生态赎罪书",实现法律震慑力与生态修复力的同频共振。


(三)体系融合,打造绿色国防新篇章。在生态修复领域开创"资金统筹-部门协同-功能复合"治理新模式,创新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与国防教育经费的"任督二脉",组建生态环境主导的"跨界军团",合力打造集生态屏障、休闲绿廊、军工文化展示于一体的城市复合空间,实现生态恢复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倍增。

办案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一审:丁子璇 二审:薛焰 三审:张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