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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烟花爆竹污染,"株洲蓝"需要你我一起守护

更新时间:2025-11-12 作者: 字体:

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通告有关要求,我们一起来划"重点"。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北环大道——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铜霞路以北——武广线以东株洲区域——时代大道以南——迎宾大道合围的城市区域。

(二)石峰区云田镇。

(三)前两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报公安部门审批后,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燃区内,不得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

六、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燃放管控工作。各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控措施。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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