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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株洲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组织工作,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