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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

(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附表:

 

株洲市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其他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