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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考核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五)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环境信息中心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发布机构,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 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 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含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 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及局属单位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信息报送机构,负责将需公开的17项环境信息报送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交信息中心发布。除规定必须发布的17项信息外,各科室每个月还必须报送不少于3条以上的环境信息,通过局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污防科负责环境保护规划的发布:按年度公布《株洲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开辖区内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公开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企事业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情况;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

(二)监察支队负责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公开辖区内直管单位的环境保护情况及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辖区内直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及现场监管情况;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开本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直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及现场监管情况;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公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公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公开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三)总量科负责污染物减排信息的发布: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每年要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及时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每年发布《株洲市环境质量报告》和《株洲市环境统计年报》;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四)监测站负责水、大气、土壤、声学环境质量信息的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和AQI值,编制《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实时发布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湘江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及地表水水质月报;发布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

(五)环评科负责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的公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六)固废科负责发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七)法宣科负责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八)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发布各自辖区内应予以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及局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环境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

(三)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公开平台;

(四)环境质量公报;

(五)株洲日报;

(六)株洲电视台;

(七)株洲人民广播电台;

(八)本单位公开栏;

(九)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十)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环境信息中心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含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政务公开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一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我局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我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我局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局发布的环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附表:

 

株洲市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单位

 

信息公开

方式或载体

 

拟公开

信息目录

及文号

 

信息员

初审意见

 

分管保密

工作领导

审核意见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信息员、办公室(存档)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