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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局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

第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局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局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和局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八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