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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本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局领导、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2至4人。

第二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检查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

第四条 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本局设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个、监督电话2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731-28682650、28682655。

第五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信息公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内容。本局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监查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十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