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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5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环境信息公开费用的;

(三)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