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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公 告
为认真贯彻国家环保部环办环监〔2016〕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湘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工作力度,确保清理整治项目无遗漏,请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但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且未纳入各级环保部门排查项目清单的相关单位,于2016年5月30日前到所在辖区的环境保护部门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申报条件未主动申报且未纳入全市清理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请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关闭。
特此公告。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