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公告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的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的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株环【2018】F-00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项) | 预算(元) |
1 |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服务项目 | 1项 | 65000.00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标的物 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服务要求 | 合同条款 | |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服务项目 | 1、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精神,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实施,需要制定有关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实施方案和四个规范性文件。鉴于该项工作的法律专业性强,购买相关服务。 2、项目建设内容: 2.1、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提交审定; 2.2、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编辑成书。各个《办法》的体例、内容提交甲方确定;《办法》讨论稿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审定。 | (1)、工期:2018年年底前完成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2019年5月前完成《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1.相关法律服务; 2.通过专家论证; 3.编辑成书。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通过论证后付款。 |
竞争性谈 判项目可 能实质性 变动内容 | 是 | 是 |
否( ) | 否( )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1月12日至 11月1 6日 17 时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法宣科(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137号A座604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 文先生
联系电话:18073329772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137号。
附件1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页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QQ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提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