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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彭香辉)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彭香辉)
株环罚公字[2018]第1号
彭香辉:
彭香辉塑料破碎厂经营者
地址:汨罗市长乐镇广联村五组29号
经营地址:荷塘区金属回收公司内
我局于2018年8月4日对你经营的彭香辉塑料破碎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塑料破碎生产线并投入使用。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8〕H-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任一银行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128682773
地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一号楼三楼
邮编:4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