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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0-01-09 作者:机排站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公开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有关规定,拟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帅武 电话(兼传真):0731--28232187
办公地址:株洲市衡山中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A514室
邮箱:1075369150@qq.com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钻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市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云龙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五、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株洲市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保号牌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