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有关排污单位:
2022年1月底前,我市共116家排污单位(重点管理103家,简化管理13家,见附件1、2)排污许可证将陆续到期,需申请延续,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时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延续程序
(一)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或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排污许可栏目(网址:http://sthjt.hunan.gov.cn/)完成申请延续。
(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导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报告;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附件3);
3.与排污许可申请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延续材料进行审查,并可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管理提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简化管理提交各分局审查。
三、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工作要求
请各分局高度重视,及时与相关排污单位取得联系,认真做好提醒督促与帮扶指导工作。
附件:1.株洲市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年内到期企业名单
2.株洲市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年内到期企业名单
3.承诺书
4.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