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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事项,提高许可效能,我局拟开展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1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科室: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电 话:0731-28682652(传真) 15873378503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137号 邮编:412000
邮 箱:366710@qq.com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事项,提高许可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市局负责审批及市局授权各分局负责审批的区域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辐射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二、试点内容
(一)合一条件。同一建设项目如涉及建设项目环评、辐射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上应纳入同一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分析,辐射设置专章进行分析。
(二)合一内容。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同一建设项目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合一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合一受理,合一进行技术审查,合并公示时限和公示内容,合一出具批复文件。
按《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独提出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和辐射环评由建设单位合一进行自主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一备案。
(三)归口审批。涉及建设项目环评且包含辐射环评或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许可事项的,由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科(股)室按“多评合一”要求,统一受理,牵头会商,统一出具一份批复文件。
三、审批权限
(一)市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涉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环评。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内部会商机制的通知》,在项目环评申请受理前,由市局固废科负责与省厅固废部门进行会商(见附件1),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局环评科。
2、涉辐射环评。由市局固废科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环评科汇总。
3、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①其审批权限在市局水科的,由水科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环评科汇总;②其审批权限在各分局的,由各分局在规定时限内合一出具预审意见提交市局环评科汇总。
以上由市局环评科合一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分条目分别作出对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意见。
(二)市局授权各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涉辐射环评。则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提一级,由市局固废科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环评科汇总,再由环评科合一出具批复文件。
2、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①其审批权限在市局的,由各分局报市局水科进行会商(见附件2),征得水科同意意见后,再由各分局合一出具批复文件;②其审批权限在各分局的,由各分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股室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到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股室汇总,再合一出具批复文件。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多评合一”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备案。
(二)市局负责审批及市局授权各分局负责审批的区域内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不涉及辐射环评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的,或仅涉及辐射环评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的,仍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株洲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株环发〔2020〕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株环办〔2021〕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株环发〔202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试点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期两年,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会商表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会商表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 日
附件1
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会商表
公司名称 | |
项目名称 | |
会商情况 | |
市州生态环境局固废部门建议意见 | □位于符合环境规划和产业定位的国家或省级工业园区 □省内禁止或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 □建议谨慎投资建设项目 □符合省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要求 □其他内容 |
□建议受理,进入下一步程序 □建议退回,不予受理 | |
情况说明: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生态环境厅固废部门会商建议意见 | □建议受理,进入下一步程序 □建议退回,不予受理 |
情况说明: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生态环境 局环评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其他需说明 的情况 |
附件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会商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项目名称 | |
会商情况 | |
各县市区分 局建议意见 |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位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水域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防洪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
□建议审批,进入下一步程序 □建议退回,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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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生态环境 局水科意见 | □同意审批,进入下一步程序 □建议退回,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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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说明 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