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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第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函

更新时间:2023-01-18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工作,抽取了2022年4-9月份各县市区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31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3份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2份存在规范性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对5份环评文件涉及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在后续日常审批工作中,各审批部门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强化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并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规范上传相关资料;同时应严格落实《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要求。我局将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厅和及时上传全国环境影响评级信用平台。


附件:2022年第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


2022年第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