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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一、株洲市芦淞区某化工企业“未批先建”废气扰民“查封、扣押”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芦淞区白关镇姚家坝石庄村附近有企业生产时的气味较浓,造成空气污染;导致周边住户受到一定影响。”接报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为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9日向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圆整。
该企业为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建在化工业园内。根据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为防止该企业自行开工生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的化工生产设施及现存原辅材料实施查封。
芦淞分局在对该企业开展监督帮扶的同时,针对企业现场选择搬迁入园的利弊进行了综合分析,向其计算了企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账:首先是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合理合法进行生产。其次是安装环境治理设施投入及运行成本较高,与企业现有规模和产出不成正比。三是即使达标排放后也无法完全解决废气、噪声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的问题。四是当地政府以及现行政策层面支持鼓励企业进入园区。目前该企业正在积极申请搬迁事宜。
【启示意义】
(一)关注信访问题,回应群众关切。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聚焦群众合理诉求,深挖群众举报线索,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群众通过电话反映化工企业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核查线索,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群众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核实处置问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是生态环境部门“改作风、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群众认同感。
(二)坚持违法排污“零容忍”,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常常是因为行为人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或者抱有自己能逃避执法部门监管的侥幸心理,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多种方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作出查封、停产决定,并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处置,让企业及个人都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压实了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环境守法意识,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
(三)坚持“谁执法 谁普法”,全面落实的普法责任制。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指出企业违法行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督促企业及时改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各环节依法进行公开公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人民群众、排污单位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让法治与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二、株洲市某废物处置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进行生产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株洲市某废物处置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废水排放口未见废水外排。经核实,该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开始对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的修建工作,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该单位未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完成建设即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
该企业积极整改,迅速完成整改与修建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与教育作用,让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牢固在企业发展生产过程中,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起到“教育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
严格监管企业,做到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从发现违法行为,到进行行政处罚与教育,均严格遵守法律、监管企业,企业也因此积极整改,迅速改正违法行为,有效地强化了企业守法意识。
三、株洲天元某企业重污染天气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查封扣押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1日在株洲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检查组对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该单位为大气重点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现场喷涂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该单位喷涂生产线未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停止生产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于2023年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喷涂工序的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查封,并下达查封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已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警示和提醒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本案的办理对于心存侥幸、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
四、段某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通过排查发现:段某在茶陵县某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转运废石,违反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1月1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段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采取防雨淋、防扬尘等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影响,并限期完成清理转运。2月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段某下达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向段某讲解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段某积极在期限内完成清理转运工作。
【启示意义】
一是维护饮用水源安全,消除环境隐患。段某对废石转运堆放点的选址是否妥当考虑有所欠缺,没有仔细检查堆放点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平时对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缺少学习,也没有认真查看路边的警示牌,导致其本次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管理制度。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结合道路旁的警示牌和电脑内卫星地图,认真查看了段某的废石堆放点所处位置,确认部分废石堆放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茶陵分局责令段某停止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影响,限期完成清理转运,进一步消除了环境隐患,防止废石料被雨淋、冲刷引起饮用水源污染。
二是由举报线索逐步排查,维护群众利益。本次检查地点位于乡镇偏远地区,平时巡查检查力度较小。收到疑似违规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驱车近5个小时,经过山路、逐步排查、沿路询问当地村民、认真检查涉事地点,最终确认废水堆放点的来源和范围。
五、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案
【案情简介】
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开展大气特护期巡查时发现,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露天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作业;该单位于2022年1月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至检查时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保“三同时”自主验收。
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涂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查处情况】
(一)针对该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教育;
(二)针对该单位露天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作业的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处以责令改正。2023年2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抓好大气特护期防护,助力蓝天保卫战;“利剑”高悬,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刚柔相济”,在精准查处、铁腕治污的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动株洲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企业守法教育,通过处罚或者其他方式教育企业遵守生态环境行政法律规范,预防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发挥良好的教育作用,维护良好营商发展环境。
六、醴陵市某纸箱厂“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安排,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纸箱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1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2年4月份建设完成,现场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暂未投入生产,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查处情况】
该厂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承认错误,态度积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该厂进行了教育,要求该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该厂事后递交了守法承诺书,对此次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作了深刻检讨,并立即作出了整改措施。
【启示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委员会上,根据案情情况判定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依法将其作为不予处罚。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体现了差异化监管,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坚持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以处罚为目的,坚持教育企业守法,树立维护、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理念,充分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保的协调发展。
七、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X射线装置,炎陵某公司被查处
【案情简介】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核与辐射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炎陵某公司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一台便携式X射线装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使用该X射线装置。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3日取得射线装置行政豁免管理许可,对环境和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炎陵分局充分考虑该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及时整改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同时,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做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主动帮扶企业对接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豁免管理手续,合法使用射线装置,减少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处罚不是目的,免罚不等于“免责”,在法律框架内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