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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正,拟面向全市广泛征集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规范,对生态环境保护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发现、判别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符合其中一项条件:(1)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2)具有副高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中级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满10年;(4)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工作满15年,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申请入库的程序和要求
(一)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专家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专家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学术和专业成就等证明材料。各单位汇总后,填写《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盖章确认。请各单位、个人将电子版(附件1和附件2的可编辑 word版本)材料发送至邮箱,纸质材料于2023年6月30日前邮寄至株洲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联系人:株洲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曾祥元,电话/传真:18073329968,0731-28682652,电子邮箱: 43364753@qq.com,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137号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B座902室)。
(三)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四、专家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参与的评审事项或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参与评审事项的评审权。
3.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4.按规定获取相应的技术评审劳务报酬。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局系统工作人员收取评审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株环党〔2018〕27号)执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技术评审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对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3.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引用相关数据、业绩、成果等。
4.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与提供技术评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6.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满足技术评审要求。
7.技术评审期间,服从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8.专家的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申报变更。
9.服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的安排,义务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和应急处置技术。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专家的监督管理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一)技术评审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影响严重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已接受评审事项2次及上的。
(三)擅自委托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技术评审的。
(四)与技术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技术评审结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获取规定的技术评审报酬以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入库专家因违反以上条款、或因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义务的,终止专家资格。
附件4:个人申请专家承诺函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