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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收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决定的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8 作者: 字体: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第十二条的“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相应富余排污权指标不得申请转让,可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规定,我局对下列94家排污单位排污权作出无偿收回的决定。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特发布此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单位应到我局领取有关送达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路137号

联系电话:0731-28689828     

邮政编码:412008

附件:无偿收回排污权的94家排污单位名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