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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湖南精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征雄做出失信记分处理的函
湖南精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征雄:
湖南精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QQ97W0C
登记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江山路硬质合金园多层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丁进宝
一、失信行为事实
2025年9月4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负责编制的《湘赣边区鲜肉供应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唐征雄,信用编号:BH010674)进行技术审查时,发现该报告书存在屠宰废水零排放方案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项目屠宰废水全部采用黄牛养殖基地草场进行土地消纳,但未分析养殖基地粪污产生、处理及排放情况和草场的土地承载力)。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公司和唐征雄下达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株环函〔2025〕169号),告知失信事实、失信记分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和唐征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25年9月18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不予采纳申辩意见。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唐征雄进行通报批评和各失信记分5分。
你公司和唐征雄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文件的执行。
联系人:黄丰华1910733177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本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第三十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三条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