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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带你了解"汞"公约
汞是一种自然存在的重金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亦可在人为排入环境后持久存在、同时有能力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而且还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汞及其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国际社会针对管控汞问题达成高度共识,于2013年10月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并将其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汞的供应、贸易、使用、排放及释放等提出全面管控要求。目前,国际上共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28个签约方。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公约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第90天开始生效"。2017年5月18日,联合国同时接受了第45-52份批准文书,因此,公约在2017年8月16日生效。

公约的历程
2001
联合国环境署(UNEP)理事会启动全球汞评估项目并开始就汞污染控制事宜开展讨论。
2007
UNEP理事会设立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并召开了2次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
2009
在UNEP第25届理事会上,各国达成一致,决定在2010-2013年期间召开5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以达成全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
2013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达成并开放签署, 我国作为首批签约国签署了公约。
2016
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审议批准该公约,8月31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文书成为第三十个批约国。
2017
8月16日起《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
公约的特点
强制性:硬性淘汰义务
时限性:明确淘汰时限
开放性:可增列管控对象
公约的核心要求
全过程管控:
供应来源与贸易
●原生汞矿开采
●汞及汞化合物的库存
●汞的进出口
使用
●添汞产品
●用汞工艺
●小规模采金
排放、释放
●排放- 大气
●释放-土壤和水
含汞废物
●含汞量超过公约统一规定阈值的废弃的物质或物品
污染场地
●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的场地
公约管控要求


我国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限制淘汰重点行业用汞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乙炔法聚氯乙烯列入限制类,将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列为淘汰类,目前已基本实现淘汰。此外,积极推动聚氯乙烯行业使用低汞触媒。
控制大气汞排放。针对大气汞排放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汞列为管控指标。
限制产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推动淘汰含汞湿度计、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产品;推广荧光灯低汞、微汞技术;普通干电池已基本实现无汞化。
推进含汞废物回收利用。"十二五"期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利用废汞触媒5.7万吨,回收利用废汞灯管约1.2亿只。
我国履约前期准备
01
全程参与了历次谈判,积极推动谈判进程,为达成公约发挥了建设性引导作用。
02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生态环境部等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形成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03
启动了国家履约战略和行动计划制订工作,为我国履约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指导。
04
拓展汞领域国际多双边合作,分别与联合国环境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挪威、瑞典等国家在汞污染控制政策、技术和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提升了国家履约能力。
05
系统开展了主要涉汞行业研究,开发实施了履约初始评估、排放清单编制试点等涉汞内外资项目,全面把握履约重点难点。
未来工作展望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经生效,未来,我国政府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导向,制定并实施履约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推动我国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