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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经济发展‖株洲免罚典型案例
【政策依据】《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株环发[2022]3号)
【政策干货】对企业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等5条之一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等九条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5条之一的或其他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 例1】株洲昌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2023年2月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线索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株洲昌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可以进行罚款。
该公司委托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厂区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报告显示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无组织废气排放均达标,危害后果轻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行为行政处罚免罚、轻罚实施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轻微违法情形之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 例2】湖南天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2022年12月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因未及时清理混凝沉淀池沉淀的淤泥,导致混凝沉淀池与水解酸化池联通的管道堵塞,致使混凝沉淀池中的水外溢至雨水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依规可以进行罚款。
该公司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对外排至雨水沟的废水进行截留、收集,引至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外排。同时,对污水处理池进行优化改造,并安排专人对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23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详情可咨询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18073329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