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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7-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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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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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株政告 〔201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市区畜禽养殖区域的 通告 株政告 〔2012〕3号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市区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 二、畜禽禁养区 (一)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5.枫溪港、白石港、建宁港、霞湾港干流及其支流两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二)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2012年12月底前逐步实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经批准建设,且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可延长至2013年6月底。 (三)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三、畜禽限养区 (一)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限养区: 1.城市禁养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霞湾港干流及其支流两岸2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限养区内逐年削减畜禽养殖存栏总量。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属于违规违章建筑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不属于违规违章建筑的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6月底前实施关闭。 四、畜禽适养区 市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适养区内提倡适度养殖,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养殖场布局必须符合畜禽养殖规划。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养殖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属于违规违章建筑的实行关闭;不属于违规违章建筑的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在2014年12月底前实行关闭。 五、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和关闭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六、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告划定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 八、本通告中畜禽指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养殖场包括畜禽养殖户。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