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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7-10-2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4日       

株洲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推进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水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绩效办等部门(单位)相关成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目标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对市直各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为《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完成情况。

第五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采用用水总量指标进行考核。

用水总量是一定区域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备供水设施提供生活、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和其他特殊用水,取自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自然水源的总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淡水养殖、冲沙、旅游、河道内环境等只要求河流、水库、湖泊内有一定流量或水位的用水。

依法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用水量数据通过直接读取用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发放取水许可证或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最大取水规模核算用水量。

大中型灌区用水量通过取水计量设施监测灌区渠首引水量计算。小型灌区及其他农业用水量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典型监测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分散供水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核查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一定区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用水量。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工业企业用水量,通过读取工业企业在公共供水管网的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利用自备水源取水的通过读取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用水户按最大取水规模核算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指灌区在一次灌水期间从水源引水到田间作物吸收利用水的过程中灌溉水利用程度,采用被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计算。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通过监测灌区最终储存到作物计划湿润层或田间设计灌溉水层深度的灌溉水量分析计算。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采用第五条用水总量中相关数据计算。

第七条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采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进行考核。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一定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管理(考核)目标的水功能区个数占区域内水功能区评价总个数的比例。当辖区内参评水功能区总数少于3个(不含本数),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各水功能区水质达到水质管理目标的监测次数与总监测次数的比例来代替。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用按月取样分析和实时监控数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与考核的水质指标主要项目包括COD、氨氮、砷、镉、铅、总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功能区和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实行监测,逐步实现实时监控。

主要河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相关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考核评分。

第八条 对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单独考核,考核得分纳入所在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评分。用水大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名录及其用水考核目标由市水务局根据省水利厅明确的名录和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建立用水户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用水户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上月生产用水量(不含重复利用量)、生活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用水户填报的数据统计、核算后上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将数据核实后上报省考核组办公室。

第十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 ~ 89分为良好,60 ~ 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15日前制定本考核期内各年度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形成株洲市本考核期各年度控制目标,于1月底前送省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考核工作组审查,市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省考核工作组备案。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3-4月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以及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