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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190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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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时,对外出具的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
(一)法制应审尽审原则。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分区分类审核原则。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分区域、分类别审核。
(三)合法公正规范原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重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
(四)执法审核分离原则。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
第四条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各生态环境分局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鼓励分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以《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是否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受理。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提供材料,报法制审核机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二)书面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情况。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三)反馈沟通。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人员)提出的问题,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审核后,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活动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等负责。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醴陵、攸县、茶陵、炎陵分局的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之前,将本单位作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条 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并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株洲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
(一)拟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且产生的污染因子对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二)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敏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
(一)拟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
(四)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根据抽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拟移送行政拘留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或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四、行政确认类
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五、其他类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纠正或者在执行中需要进行减免的。
六、执法承办机构应提供全部、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二)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决定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