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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株政办发〔2014〕7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能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区。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及附则8个部分。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健康。
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的根本目标,引导公众做好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空气污染,降低空气重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5.2 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尽量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措施为主、强制减排措施为辅的应急方案,谨慎使用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应急措施。
1.5.3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分类控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分级响应;按污染物种类,部门分类控制。
1.5.4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气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储备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做到科学处置。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株洲市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各区、各相关部门、各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应成立空气重污染应急机构,并制定应急分预案。
2.2 职责
2.2.1 指挥部
(1)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空气重污染情况,协调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
(4)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指挥部。
(2)负责向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
(3)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4)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分预案。
(5)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6)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7)协助总指挥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2.3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协助市经信委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经信委:负责督促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负责督促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督促落实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的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交通运输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拆迁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园林局:负责督促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督促落实郊区农田禁燃秸杆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健康防护措施及停课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落实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应急救治。
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黄标车限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1.2 市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1.3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资料共享。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并综合考虑空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红色,Ⅰ级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市区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市区AQI均值≤300)。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市区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严重污染(300<市区AQI均值<500)。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市区未来24小时将持续出现特别严重污染(市区AQI均值≥500)。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市环保局负责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呈报总指挥经批准后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空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4 预警措施
3.4.1 Ⅲ级预警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各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做好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4.2 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空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3 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和预报;对长沙、湘潭两市及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跟踪;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信息频次。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响应分预案或实施方案。总指挥、副总指挥在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燃放烟花鞭炮等行为。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重点工业废气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按照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产、限产预案Ⅲ级响应实行限产措施。
建成区黄标车限行。
加强施工现场喷水降尘管理,减少粉尘污染。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管理,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1次。
启动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预案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Ⅲ级响应措施。
4.3.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燃放烟花鞭炮等行为。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重点工业废气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按照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产、限产预案Ⅱ级响应实行停产、限产措施。
建成区黄标车限行,机动车限行20%。
加强施工现场喷水降尘管理,减少粉尘污染;停止渣土、建筑垃圾白天运输作业。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管理,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2次。
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
郊区禁止焚烧秸杆。
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适当的气象干预措施。
启动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预案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Ⅱ级响应措施。
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议实施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
4.3.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可采取适当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课。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燃放烟花鞭炮等行为。
(3)强制性减排措施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工业废气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按照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产、限产预案Ⅰ级响应实行停产、限产措施。
建成区黄标车限行,机动车限行50%。
加强施工现场喷水降尘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停止渣土、建筑垃圾白天运输作业;除工艺要求和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构件破拆,房屋拆除等作业。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管理,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2次。
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
郊区禁止焚烧秸杆。
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适当的气象干预措施。
启动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预案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Ⅰ级响应措施。
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议实施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
4.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2 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 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
7预案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刊等手段,广泛宣传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7.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空气重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 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