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排放量符合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三、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材料
4.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邮政速递(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九、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4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